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下稱“青島金融監管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某國有大行旗下的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下稱“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和該行即墨分行的2名員工因“收受合同約定外利益”和“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雙雙領罰,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更是因“銷售人員薪資不真實”被處以罰款12萬元。

上述行政處罰文件顯示,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法人業務部時任代理制銷售人員王某因“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被青島金融監管局處以警告處罰。 與此同時,某國有大行即墨分行工作人員李某被查獲“收受合同約定外利益”的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處罰。 此外,青島金融監管局還查獲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存在“銷售人員薪資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該公司被處以罰款12萬元處罰,該公司法人業務部時任負責人郭亮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處罰。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銀行員工之間的“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或涉嫌商業賄賂。據媒體報道,某保險公司河北省一家支公司為促使金融機構積極為其代銷保險產品,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張某、鄭某、郭某研究決定,以給予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現金或物品、組織旅游等激勵措施來達到目的,并由郭某負責實施。該公司共向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河北省館陶縣分公司等4家金融機構行賄現金及物品超過22萬元。 經查,上述款項經某保險公司該支公司時任經理張某同意后,由喬某從虛列后報銷費用里支出。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該支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對其判處罰金20萬元。 據業內人士介紹,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私下給予銀行網點或銀行員工現金、實物、旅游等獎勵,這就是“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監管部門曾在有關處罰決定中明確,賬外支付手續費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對此,律師認為,若保險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銀行員工行賄,如支付現金、額外回扣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若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保險公司財物,如額外返點、現金回扣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受賄金額大小,將面臨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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